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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