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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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