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