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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