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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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