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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