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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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