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