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执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