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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