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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