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