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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