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