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