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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