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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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