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