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