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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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