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检查人员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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