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
(二)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接受养老机构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四)泄露在检查中了解到的养老机构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五)向被检查养老机构收取检查费用;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侵害养老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