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沟通检查情况,共享检查信息。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