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归档保存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资料,确保检查留痕和可回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可以与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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