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情形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进行复查并制作复查记录。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复查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养老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情形,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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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