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行政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下列问题,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作出发现检查事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养老机构在服务安全和质量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养老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