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未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作出未发现检查事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