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未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作出未发现检查事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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