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明确被检查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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