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二十五条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明确被检查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