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签字。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记录表还应当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签字。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记录表还应当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