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签字。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记录表还应当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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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