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二十三条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