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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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