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非现场检查收集的信息,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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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