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二十二条对非现场检查收集的信息,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核实。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