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一)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

(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

(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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