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一)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
(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
(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一)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
(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
(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