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
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
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