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

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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