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检查通知书还应当载明所需材料的种类、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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