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检查通知书还应当载明所需材料的种类、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内容。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