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实施检查第十四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启动实施。个案检查经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