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检查类型

第十条

实施日常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检查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应当根据养老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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