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