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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