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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