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