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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