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十四条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