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财政部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