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另行下发,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另行下发,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