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体部署,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标识、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以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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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