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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