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