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农业农村部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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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