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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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