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