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