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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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