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