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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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