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