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