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建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延续业务资格: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的;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的;

(三)投资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

(四)其他不符合审慎经营要求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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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