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发生以下可能影响经营稳定的情况,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提交应对措施:

(一)保险资金遭受或有较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遭受或有较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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