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集中度风险管理,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比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每季度末投资集中度指标进行监测,包括:
(一)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二)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共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交易对手)的余额,占上季度末保险资金与养老基金资金总资产合计的百分比。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