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健全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满足业务经营要求的制度和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和处置各类风险。
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业务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的相关专业要求,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经验以及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四节 风险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健全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满足业务经营要求的制度和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和处置各类风险。
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业务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的相关专业要求,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经验以及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