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三节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应当审慎、充分地评估因业务资格被中止或终止,对相关业务经营及公司整体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制定预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 第三节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应当审慎、充分地评估因业务资格被中止或终止,对相关业务经营及公司整体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制定预案。